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112执恢995号
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男,196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西安宇星石油机械新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依据(2014)未民初字第06978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5月11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依法受理,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名下位于西安市未央区常青二路24号兴乐园7号楼房屋(不动产权证书号:1125116007-2-1-7-11002~0),查封期限三年。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6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