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与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苏8601行初1334号
原告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金色里程小区7号楼1-101。
法定代表人吴清云,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慧,江苏好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龙山路5号。
法定代表人程建,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秦浩,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姜大连,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谢振乾,该局法律顾问。
第三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
法定代表人姚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忠豫,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沙峰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土地行政管理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3月29日书面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徐州恒力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周 刚
审 判 员  李娇娇
人民陪审员  邢 莉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崔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