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0312执3608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康平路南、粮库北)。
法定代表人:姚红岩,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恒众力叉车(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
法定代表人:童国鲁,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永安力(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童国鲁,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恒众力叉车(天津)有限公司、永安力(天津)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5355号民事判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3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货款268873元及利息,执行费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措施:
1、2018年9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举证书称“无法提供”财产线索。
2、2018年9月,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传票、被执行人须知、财产申报表、限制高消费令、纳入失信决定书等,限期被执行人到庭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能按照本院传票日期到庭及时谈话处理案件纠纷。
3、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本院以本案数次通过全国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在全国各大国有商业银行及江苏银行、中国邮政银行、交通银行、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发银行、民生银行、苏州银行、招商银行、江苏长江商业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经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因账户余额较少,暂未实施扣划措施。
4、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向徐州市及铜山区、邳州市不动产登记部门、国土资源局查询被执行人的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信息。
5、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信息,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
6、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向工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登记情况,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7、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向证券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证券信息情况,未能查询到被执行人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8、2018年9月、12月、2019年2月,向互联网银行查询被执行人在京东、阿里巴巴等公司的互联网银行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
9、2018年10月,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等相关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10、本院到被执行人地址拘传,被执行人公司无人,本院在被执行人住处留置传票等材料,督促其尽快履行义务。
11、2018年11月,因被执行人拒不申报财产,本院拟对被执行人作出司法拘留十五天决定,因未找到被执行人下落,故该措施暂未能实施。
12、本院将以上执行情况及将对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等情况告知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案执行标的268873元及利息,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位案款0元。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且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0312民初5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 松
审判员 孔祥进
审判员 谢云旺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毛基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