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

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302财保58号
申请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康平路南、粮库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12559315898R。
法定代表人:姚红岩,该公司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忠豫,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沙峰辰,江苏它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雨湖区北二环路先锋工业经济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782868161J。
法定代表人:陈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5日向湘潭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255万元的银行存款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担保人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分公司以保单为其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2019年8月26日,湘潭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的仲裁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采取财产保全措施,保全金额255万元。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吴金平
审 判 员  杨祖剑
审 判 员  喻卫童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肖 婷
代理书记员  范 璐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二十八条:一方当事人因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可能使裁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可以申请财产保全。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提交人民法院。
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