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302执保446号之一
申请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第三工业园内(康平路南、粮库北),组织机构代码:55931589-8。
法定代表人:姚红岩,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是雨湖区北二环路先锋工业经济园,组织机构代码:78286816-1。
法定代表人:陈献忠,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江苏福瑞士电池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本院在保全实施过程中冻结了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现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湖南湘牵锅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雨湖区草塘路35号房产(证号为: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作为担保,请求本院解除对其银行账户的冻结。
经审查,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湖南湘牵工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55万元的冻结;
二、查封担保人湖南湘牵锅炉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雨湖区草塘路35号(证号为:潭房权证雨湖区字第××)房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过伟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 姜震南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财产纠纷案件,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解除保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被保全人有多项财产可供保全的,在能够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其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
……
第二十二条财产纠纷案件,被保全人或第三人提供充分有效担保请求解除保全,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准许。被保全人请求对作为争议标的的财产解除保全的,须经申请保全人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