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民终191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暨反诉原告):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暨反诉被告):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德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唯康教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2民初6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上诉人重庆比尼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四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