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琼0106执29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南志和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城西镇丘海大道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均系海南昌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仪陇县张公镇中街
申请执行人海南志和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琼01民终333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88575.53元等。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风险提示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实际履行还款义务。
二、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点对点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车辆、保险、工商注册(股权)和证券等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银行存款279567.16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执行费3928.63元、诉讼费5247.20元、保全费1815.80元,余款268575.53元已退还申请执行人。至此,本案对被执行人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执行已执行完毕,但被执行人***则无上述财产信息。
三、通过传统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不动产。
四、本院通过邮寄协助调查函的方式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所在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均未有所获。
五、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六、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向其告知,并要求其限期内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限期内未能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不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案尚有执行标的人民币2万元等未能执行到位。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法规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