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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8pt">民事裁定书
style="font-family:宋体; font-size:16pt">(2022)琼0106民初6831号之二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武进区湖塘镇春秋路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2MA20R38QXP。
法定代表人:李芳芳。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粉英,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小丹,江苏致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秀英区永兴镇人民政府北路202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MA5RCBQT9A。
法定代表人:王晓临。
被申请人: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7号世贸茶叶城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0100687275026G。
法定代表人:刘镇文。
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作出(2022)琼0106民初6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查封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9672.29元的财产。后,申请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撤诉并请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常州序进智能家居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保全措施符合法律规定,本案保全措施应予以解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冻结被申请人海南胜世实业有限公司、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139672.29元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王晓静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陈以娟
人民陪审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王念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 -aw-import:spaces">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letter-spacing: 1.00em; ">谢运 style="font-family:仿宋; font-size:16pt;">超
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2022年11月21日印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