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5民初11423号之四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大桥路167-1号(济南长安永顺木材市场)。
经营者:吴子阳,男,1984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苗莹莹,山东瑞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县英州镇三村。
法定代表人:朱宏,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超,男,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会涛,女,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金贸西路17号世贸茶业城三楼。
法定代表人:刘镇文,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上海霜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光明中心路68号3幢2层263室。
法定代表人:陈培红。
被告:陈培红,女,198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焦作市沁阳市。
被告: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马安堂社区布龙路571号骏雅居C座1201。
法定代表人:石玉香。
被告:付嘉豪,男,1997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
被告:温州十锦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富溪村220号。
法定代表人:林元瑜。
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与被告陵水大溪地农旅业开发有限公司、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上海霜鹊实业有限公司、陈培红、深圳市登灏电子有限公司、付嘉豪、温州十锦建材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9日立案。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于2022年10月10日以与海南中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00元,保全费2,020元,由原告济南市历城区兴阳木业经销处负担。
审 判 员 张大国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伊雅茜
书 记 员 张金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