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191民初1725号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郧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红安县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某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18日立案。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于202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湖北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刘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