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与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民三终字第0046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28号A座526号(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协立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
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北京优朋普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优朋公司)、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武汉中知初字第0182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北京优朋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优朋公司一审起诉称:北京优朋公司经授权取得经典港片《万有引力》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该电影投资5000万元(人民币,下同),由多位明星主演,系经典爱情大片。该电影于2011年4月8日在全国上映后,票房大获全胜,社会口碑极佳。2011年8月,该电影入围第35届加拿大“蒙特利尔世界电影节”主竞赛单元。经查,东风通信公司未经北京优朋公司许可,擅自在其登记备案并经营的“家家影院”网站(网址:http://movie.dongfeng.net/)上提供了该电影的视频点播服务。该网站由东风通信公司提供服务器和电影作品内容,由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提供在线点播技术服务。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以分工合作方式共同传播该电影,共同侵犯了北京优朋公司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对“家家影院”网页设置了影片分类、搜索框、更新列表、排行榜、精彩推荐等栏目,并根据剧情将该电影选编在“喜剧片”小类,配以文字、剧照进行图文并茂的介绍和推荐。东风通信公司对涉案电影进行了主动选择、编辑、整理、介绍和推荐,盗版特征明显。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未设置侵权通知渠道,未采取任何防范措施,系明知和故意侵权。该电影在全国上映后,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于2013年5月4日将其盗版上传至被控侵权网站,在电影院首映期间抢档上传,侵权行为持续长达16个月,侵权行为恶劣。2013年9月,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对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的侵权行为进行了证据保全。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的行为严重冲击了该电影在互联网领域的收视以及北京优朋公司对该电影网络版权的分销,影响了北京优朋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利益。据此,北京优朋公司诉至一审法院,请求判令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一、在共同经营的“家家影院”网站(网址:http://movie.dongfeng.net/)上停止提供电影作品《万有引力》的在线点播服务;二、共同赔偿北京优朋公司经济损失50000元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合计53000元;三、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共同当庭口头答辩称:一、北京优朋公司不是涉案电影的著作权人,也没有合法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二、北京优朋公司没有提供涉案电影的正版光盘进行比对,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侵犯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三、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只提供优酷网络的链接服务,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四、被控侵权网站已改版,网站上并没有“家家影院”栏目,北京优朋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五、即使北京优朋公司享有涉案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该权利也已经过多次转授权,北京优朋公司公证被控侵权行为时已超过了涉案电影的热映周期。“东风热线”是公司的内部网站,没有对社会公众开放。因此,北京优朋公司不能证明遭受到了经济损失,即使存在经济损失,也非常轻微。综上,请求驳回北京优朋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电影《万有引力》于2011年3月取得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的电审故字(2011)第008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该证记载的出品单位包括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电影《万有引力》DVD光碟除载有前述四家单位为出品单位外,在该部电影片尾声明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为电影《万有引力》的著作权人。2011年4月8日,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独占性地授予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授权地域范围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使用期限4年(2011年4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2011年6月1日,东阳神话影视发行有限公司出具《版权声明及授权书》,将该电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等权利独占性地授予北京优朋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国大陆地区,授权期限3年10月,自2011年6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止)。电影《万有引力》于2011年4月8日在全国上映,并参加了第35届“蒙特利尔电影节”的评选。
2013年9月18日,北京优朋公司委托代理人***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办公电脑上进行操作。操作结束后,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截图文本,将截屏文档和录像生成的视频文件导入公证处自备的移动硬盘保存,并刻录成光盘封存。该公证处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2013)鄂洪兴内证字第57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显示:2013年9月18日,在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fm***的网站首页下方设置有“家家影院”的链接标识;点击该链接标识后,进入到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Index.html的网站页面,在该页面中的“影片搜索”框中输入“万有引力”并搜索,进入到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search.asp的网站页面;继续点击片名进入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html/movie_615.html的网站页面,该页面中显示了“主演:***”、“类型:喜剧片”、“地区:华语地区”、“开放:所有会员”、“加入时间:2013-5-414:03:31”、影片简介等信息,页面下文注明:“本站提供的所有影视作品均属网上搜集,所有音像的版权皆属原公司所有,谢谢”;该电影经点击可正常播放,播放画面中包括了“优酷”图标及片头商业广告。
另查明:备案/许可证号为“鄂B2-20040035”对应的网站主办单位为东风通信公司,该主办单位的网站有东风热线、东风数据、东风热线襄樊、东风商务网等名称,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www.dongfeng.net、www.dfm***等。在名为“东风热线”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ongfeng.net)中,有标题为“联系我们”的通告。
在本案审理期间,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确认,名为“东风热线”的网站(首页网址为www.dongfeng.net)中没有发现被控侵权的“家家影院”链接标识,也无法在该网站中以公证书记载的操作方式搜索到被控侵权电影。
一审法院认为:与电影《万有引力》相关的《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记载了四家出品单位,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位列其中。该电影片尾也有关于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对电影享有著作权的署名。因此,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作为电影《万有引力》的著作权人,有权将相关著作权许可他人使用。北京优朋公司经相关转授权,取得的该电影自2011年6月8日至2015年4月7日期间在中国大陆地区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有效,依法应受法律保护。
东风通信公司主办的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的网站中可搜索并播放电影《万有引力》。上述播放行为发生时,虽然播放画面中显示了“优酷”图标及片头商业广告,但电影播放时的网页地址未发生改变,即仍在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的网站中。由于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播放行为仅系该网站对优酷网等其它网站的链接行为所致,因此,上述播放行为应视为东风通信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自行传播作品的行为。上述传播行为未经电影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属侵权行为。东风通信公司的上述侵权行为,势必给北京优朋公司因享有该电影一定期限内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可获经济利益造成损失。因此,东风通信公司应对上述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北京优朋公司对于因侵权行为所受损失或者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因侵权行为非法获利的事实均未举证,一审法院对北京优朋公司所受经济损失在法定限额内依法确定。北京优朋公司一审提交的证据4显示被控侵权网站加入该电影的时间为2013年5月4日,此时距电影《万有引力》首映时间(即2011年4月8日)已超过两年,且在诉讼期间北京优朋公司并未发现被控侵权行为仍在持续。因此,被控侵权行为并非发生在该电影首映期内或向公众热播期间,对北京优朋公司依据该电影著作权可获经济利益的损害有限。综合以上情形及其它侵权情节、涉案电影的知名度等因素,一审法院认定东风通信公司应向北京优朋公司赔偿损失6000元。北京优朋公司虽另主张其为制止侵权支付了合理费用3000元,但其并未提交任何与合理费用相关的证据,因此,主张合理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由于在本案诉讼期间并无被控侵权行为持续发生的证据,且各方当事人也当庭确认被控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北京优朋公司主张东风通信公司、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在相关网站上停止提供电影作品《万有引力》在线点播服务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并非被控侵权网站的主办单位,北京优朋公司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分公司有共同参与侵权的事实,因此北京优朋公司请求东风通信武汉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没有事实根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经合议庭评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三条第(六)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四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九条,《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条、第十八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东风通信公司自判决生效之日后十日内,赔偿北京优朋公司经济损失6000元;二、驳回北京优朋公司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25元,由北京优朋公司负担125元,由东风通信公司负担1000元。
东风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北京优朋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北京优朋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北京优朋公司不是本案诉争电影作品《万有引力》的著作权人,也未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享有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无权要求承担侵权赔偿责任。《万有引力》是四家出品人联合出品发行的电影作品,北京优朋公司不能将从其中一家公司获得的授权视为其获得了全部四家公司的授权,故其不是本案的适格权利主体。2、北京优朋公司提供的侵权公证书严重失实,一审法院依据该证据认定东风通信公司侵害北京优朋公司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东风热线”系企业内部网站,只有安装使用东风通信宽带网的用户才能点击进入,而公证书记载的取证地点在武汉市洪兴公证处,该公证处所在地并未安装东风通信宽带网络,故侵权内容违背客观事实。3、北京优朋公司公证的仅是涉案电影作品《万有引力》的几个片段,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正版光碟与公证内容进行比对,不能证明上诉人侵害了该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4、上诉人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优酷等网站的链接服务,并未在本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故上诉人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赔偿责任。5、即使上诉人构成侵权,一审判决的赔偿数额亦过高。首先,信息网络传播权只是著作权项下众多权利之中的一种权利,而且被上诉人取得的只是转授权,故无论上诉人是否构成侵权,对被上诉人的影响及给被上诉人造成的损失都是轻微的。其次,涉案影片的热播期已过,其关注度极为有限。再次,东风热线只是一家企业内部网站,未对社会公众开放,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有限。最后,上诉人在其网站播放涉案影片是免费的,被上诉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有任何经济损失。综上,一审判赔数额过高。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1、北京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万有引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东风通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北京优朋公司是否享有涉案影片《万有引力》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一审查明,涉案《万有引力》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股份有限公司、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大地时代文化传播(北京)有限公司、大地娱乐有限公司(香港)等四家单位,影片片尾载有“本片著作权由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享有”字样。本院认为,虽然涉案影片中注明共有四家出品单位,但由于影片片尾明确注明著作权人为天使之翼(北京)影视投资有限公司,故该公司有权将涉案影片的相关著作权授权给其它主体。北京优朋公司通过合法转授权方式取得涉案影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其有权就上诉人的涉案行为向本院提起侵权诉讼。东风通信公司诉称北京优朋公司不是本案适格主体的上诉理由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二、东风通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东风通信公司在其主办的网址为“www.dfm***”网站中设置有“家家影院”链接标识,点击该标识进入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Index.html”网站页面,可搜索并播放涉案《万有引力》影片。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将涉案影片放置在其主办网站上由用户点播的行为未得到影片权利人的授权,属于未经许可播放电影的行为,侵害了北京优朋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风通信公司上诉称“东风热线”系公司内部网站,公证处所处地址的电脑不能链接到该网站,涉案公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由于东风通信公司并未就其所陈述内容举证予以证明,加之亦无证据证明公证程序和内容存在违法情形,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内容的情况下,对东风通信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期间,北京优朋公司未举证证明其所受损失及东风通信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被控侵权行为未发生在该电影热播期间,侵权行为对被上诉人的损害有限以及涉案影片知名度等因素,酌定6000元赔偿数额无并不当。东风通信公司上诉认为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法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费受理1125元,由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