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东诚数智科技有限公司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鄂民三终字第00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浙江秉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通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视网公司)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乐视网公司一审起诉称:2012年11月30日,乐视网公司通过公证取证证明东风通信公司曾在其经营的网站(movie.dongfeng.net)通过信息网络非法向公众提供《疯狂的赛车》在线播放服务。经乐视网公司审查确认,该涉案作品是乐视网公司拥有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乐视网公司从未授权东风通信公司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涉案作品是花费巨大人力、物力和财力制作的影视作品。东风通信公司的侵权行为涉及面广、危害大,严重侵犯了乐视网公司的合法权益,给乐视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乐视网公司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判令东风通信公司:1、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2、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55000元(人民币,下同),为调查东风通信公司侵权行为和诉讼开支等合理费用5000元,共计60000元;3、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东风通信公司答辩称:1、乐视网公司不是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乐视网公司仅提供了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人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的授权书,而该公司与乐视网公司是两家独立的企业法人,各自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责任,故乐视网公司不是本案适格的权利主体,无权要求东风通信公司承担侵权赔偿责任。2、乐视网公司提供的侵权《公证书》严重失实,东风通信公司将保留申请撤销该《公证书》的权利。“东风热线”系东风通信公司企业内部网站,只有安装和使用东风宽带的用户才能在“家家影院”栏目在线观看影片,而乐视网公司提供的侵权公证书声称其公证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严重违背客观事实。3、东风通信公司与北京万众视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视通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授权期限为2011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该公司承诺合作期间每年向东风通信公司提供不低于1000部影视剧,东风通信公司已向其支付了许可使用费,故不构成侵权。4、乐视网公司没有提供涉案作品的正版光碟,无法与公证的影片进行比对,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5、东风通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优酷等网站的链接服务,未在网站上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作品,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6、“东风热线”网站早已于2013年9月改版,目前网站上已经没有“家家影院”栏目了,乐视网公司要求“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在线播放服务”缺乏事实依据。7、即使东风通信公司构成侵权,乐视网公司要求赔偿经济损失55000元和合理费用5000元的诉请也缺乏事实根据。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作品《疯狂的赛车》系一部继喜剧《疯狂的石头》之后的第二部多线索式喜剧,片长108分钟。2008年12月13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电影管理局颁发电审故字(2008)第139号《电影片公映许可证》,载明该片的出品单位为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并许可该片在国内外发行。2009年1月20日,该片在中国大陆地区公映。2008年12月13日,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分别出具《版权证明书》,载明:“电影《疯狂的赛车》(CrazyRacer)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共同出资拍摄完成,上述出品单位为该片共有著作权人。经各方友好协商,一致同意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音像制品的出版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以及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播映权、航空版权等著作财产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有权代表中国电影集团公司行使上述著作权权利和著作权维权的权利。”2008年12月13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发表《电影〈疯狂的赛车〉著作权声明》,声明:“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该片的部分著作权权利转授权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下属的全资分公司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行使,具体权利为该片信息网络传播权、电视播映权……等著作权。授权期限为自2008年12月13日起至该片版权保护期终止之日止。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类型为独占性许可。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可以将获得的上述权利转授权给第三人行使。”2009年1月10日,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出具《授权书》一份,将电影《疯狂的赛车》基于互联网、局域网、广域网、城域网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实现以上权利所必要的网络版权和复制权授予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权利性质为:独占专有使用,包括转授权,贴片或插播广告的独家总代理权、收益权以及独立进行法律维权行动和因此获得收益的权利。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为:5年,自2009年2月25日起至2014年2月24日止。2012年,乐视网公司发现东风通信公司在其经营的“东风热线”网站上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业务,遂于2012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钱塘公证处指派公证员***和工作人员***办理此项公证。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在***和***的现场监督下,使用该公证处所有的电脑(电脑已连接到互联网,且该电脑所有程序系公证处安装)进行了如下步骤的操作:点击打开“Internet”浏览器,点击“工具(T)”,选择“Internet选项(O)…”,点击“使用空白页(B)”,点击“删除(D)…”,跳出新选项框,在第一个以外的所有前置框中打钩,点击“删除(D)”,待出现“InternetExplorer已完成删除所选的浏览历史记录”提示后,点击“确定”。点击“Internet”浏览器,在地址栏中输入“www.miibeian.gov.cn”,按回车键进入“工业与信息化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页面,点击“公共查询”,出现相关页面,点击左侧“备案信息查询”,出现备案公共信息查询页面,在“网站域名栏”中输入“dongfeng.net”,出现备案公共信息查询结果页面。在“Internet”浏览器地址栏中输入“www.dongfeng.net”后按回车,进入新页面,点击页面上方“家家影院”,进入新页面,在页面上方搜索栏中输入“疯狂的赛车”,点击“搜索”,进入新页面,点击图片,进入影片详情页面,点击“点播影片CD1”,出现播放页面。***对上述操作所显示的页面使用电脑键盘上的截屏键予以全屏截图保存后打印。钱塘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于2012年12月18日出具(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617号《公证书》,并将上述操作过程的网页截屏打印件作为附录文件。 另查明:1、乐视网公司成立于2004年11月10日,原用企业名称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2009年2月10日,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资本、实收资本、企业类型等事项。同日,该局出具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该通知书显示乐视移动传媒科技(北京)有限公司企业名称变更为“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性质由有限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2、东风通信公司成立于2001年10月24日,经营范围包括:固定电话业务;开放电话业务;卫星通信、数据通信、微波通信、扩频通信、多媒体通信、视频会议、运程监控业务及相应的增值业务;国际互联网接入业务(ISP)、互联网络服务业务(ICP)、声讯、地理等信息咨询服务业务;通讯器材;计算机及配件销售和售后服务;通信网络的系统集成、软件开发与电信技术咨询服务;代理移动通信业务;呼叫中心业务;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中的信息服务业务(不含固定网电话信息服务和互联网信息服务);通讯工程设计、施工。1998年8月,被告开办域名为“www.dongfeng.net”的网站,网站名称为“东风热线”。3、东风通信公司与万众视通公司于2011年5月30日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一份,约定:万众视通公司将拥有合法版权的影视节目以非独家方式授权给东风通信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11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万众视通公司保证在合作期间每年向东风通信公司提供不低于1000部/集影视剧;东风通信公司向万众视通公司支付许可使用费总计360000元。协议签订后,东风通信公司向万众视通公司支付了部分许可使用费。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经播放乐视网公司提交的涉案作品的DVD正版光盘,片头署名该片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中影华纳横店影视有限公司、北京国立常升影视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联合出品。据此,可以认定上述三家单位为涉案作品《疯狂的赛车》的合作著作权人。上述单位协商同意由中国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各出品单位的版权代表人,独家全权代表各出品单位行使或授权第三人行使该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中国电影集团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以及中国电影集团公司电影营销策划分公司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给乐视网公司的行为均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故乐视网公司取得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 一、关于(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617号《公证书》是否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的问题。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受理涉案作品证据保全的申请以及办理公证的过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和司法部《公证程序规则》的相关规定,程序合法。东风通信公司辩称“东风热线”是企业内部网站,只有安装和使用东风宽带的用户才能在“家家影院”栏目观看影片,该《公证书》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理由不能成立。本次公证行为是在公证员的监督下作出的,东风通信公司虽然提出上述抗辩理由,并提交了一份域名解析的《证明》,但因该《证明》系东风通信公司单方作出,且系孤证,没有其他有效证据予以印证,一审法院不予采信。在无相反证据足以推翻钱塘公证处《公证书》的情况下,应当对该《公证书》记载的内容予以确认。因此,(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617号《公证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二、关于东风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若侵权,应承担何种责任的问题。1、关于东风通信公司是否实施了侵权行为的问题。本案证据保全公证显示,在东风通信公司经营的“东风热线”网站上可以直接在线观看涉案作品《疯狂的赛车》,因东风通信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其通过信息网络传播涉案作品获得了相关著作权人的授权、许可,且其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不符合我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关于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而使用作品的情形,故其未经许可向公众播放涉案作品的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风通信公司辩称其提供的是优酷网等网站的链接服务,故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不能成立。首先,从《公证书》中的播放页面截屏来看,屏幕右上角显示的是“星衞电影台”,而不是东风通信公司所称的优酷网;播放页面上方的域名显示为“http://movie.dongfengnet/……”,也不是优酷网的网址。其次,操作者在“家家影院”栏目中搜索涉案作品并播放的过程中,网页页面并没有发生跳转,页面上方的域名始终显示为“http://movie.dongfengnet/……”,作为普通用户,在进行上述步骤播放涉案作品时,更直观的感受是其观看的影片系东风通信公司提供。虽然播放屏幕上显示“星衞电影台”的水印,但不排除东风通信公司将涉案作品下载下来存储在自己的服务器中用于播放的可能性。另外,即便如东风通信公司所称,是提供的链接服务,也构成侵权。因为从东风通信公司提供链接的形式来看,系“加框链接”,即设链者采用加框的方式将他人的作品作为自己网页的内容向用户予以展示,使用户不需要访问被链接的网站就可以直接浏览被链接的作品。一审法院认为,加框链接实质上改变了作品的呈现方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从目前我国商业网站的运作模式来看,网站的浏览量与商业利益具有直接的关系,加框链接的行为使得用户在浏览被链接作品的同时,将注意力停留在了设链者的网页上,大大的降低了被链接网站的浏览量,甚至架空了著作权人对于作品传播主体范围的控制,从而实质性的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利益。因此,即便东风通信公司是采用加框链接的方式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播放,亦构成侵权。东风通信公司辩称“东风热线”网站于2013年9月改版,网站上早已无“家家影院”栏目,故不构成侵权的理由也不能成立。乐视网公司提交的(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617号《公证书》显示,2012年11月30日,乐视网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证据保全时,能够在“家家影院”栏目中顺利观看涉案作品,此时,东风通信公司由于没有获得乐视网公司的授权擅自播放涉案作品的侵权行为已经成立,该行为并不因“家家影院”栏目之后被改版或撤销而无效,故东风通信公司的该项辩解理由不能成立。东风通信公司辩称其与万众视通公司签订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但东风通信公司仅向一审法院提交了双方签订的一份协议,并没有提交万众视通公司向东风通信公司提供的影视作品的清单,故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播放的涉案作品系万众视通公司提供。另外,东风通信公司也未向一审法院提交万众视通公司得到涉案作品著作权人合法授权的证据,故东风通信公司的该项辩解理由亦不能成立。 2、关于东风通信公司应承担何种侵权责任的问题。本案中,东风通信公司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在其经营的“东风热线”网站中向公众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东风热线”网站上已无“家家影院”栏目,乐视网公司请求东风通信公司立即停止提供涉案作品的在线播放业务已无实际履行的必要,故对其该项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东风通信公司的侵权行为给乐视网公司造成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对乐视网公司请求东风通信公司承担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予以支持。关于经济损失的赔偿数额,乐视网公司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实际损失以及东风通信公司的违法所得金额,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作品的社会影响力较强,主要参演人员知名度较高,投资成本较大,但“东风热线”系地方网站,受众面较小等因素,酌定东风通信公司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乐视网公司请求赔偿金额的超出部分,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合理支出,乐视网公司虽然请求东风通信公司支付5000元,但未向一审法院提交相应的发票等证据,故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乐视网公司经合法授权,享有涉案作品《疯狂的赛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风通信公司未经乐视网公司许可,通过其经营的“东风热线”网站向不特定的公众传播该片,侵害了乐视网公司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应承担赔偿经济损失的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款、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一、东风通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乐视网公司经济损失20000元;二、驳回乐视网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东风通信公司负担。 东风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驳回乐视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由乐视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乐视网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公证书程序和内容严重失实。“东风热线”系企业内部网站,东风热线网站“家家影院”栏目的域名为:movie.dongfeng.net,其域名解析为东风公司内部IP(10.0.0.26),只有安装使用东风通信宽带网的用户才能点击进入“家家影院”栏目浏览观看。乐视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声称其进行侵权公证的地点在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而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并未安装东风通信宽带网络,所以乐视网公司提供的《公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2、乐视网公司进行公证的仅是涉案影片《疯狂的赛车》的几个片段,乐视网公司没有提供涉案影片的正版光碟与其所公证的影片进行比对,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侵害了该影视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3、东风通信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仅提供优酷等网站的链接服务,并未在本网站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东风通信公司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一审赔偿数额过高。首先,乐视网并不是涉案影片的原始权利人,而是经过转授权取得的相关权利,对乐视网造成的影响非常轻微;其次,涉案影片已过热映期;再次,涉案网站为企业内部网站,其社会影响力有限;最后,东风通信公司在其网站是免费播放涉案影片,没有获利,对乐视网公司也没有造成经济损失。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支持上诉人的全部诉请。 被上诉人乐视网公司答辩称:1、一审法院依法认定乐视网公司提交的DVD光盘为正版,可以达到我方的证明目的,东风通信公司在一审中未提交任何相关证据证明DVD光盘为非法光盘。2、涉案影片《疯狂的赛车》公映时间为2009年1月20日,本案侵权公证时间与之相隔较短,一审法院判赔数额合理。综上,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东风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 二审期间,各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书第9页第15-16行记载的“遂于2012年12月28日向浙江省杭州市钱塘公证处申请办理保全证据公证”有误。据(2012)浙杭钱证民字第10617号《公证书》记载,乐视网公司向公证处提出申请公证的时间为2012年11月30日,在此予以纠正。一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属实,应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东风通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二、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针对上述争议焦点,本院评判如下: 一、东风通信公司的涉案行为是否构成侵权。乐视网公司通过权利人转授权方式取得涉案影片《疯狂的赛车》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乐视网公司取得权利的方式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东风通信公司在其主办的网址为“www.dongfeng.net”网站中设置有“家家影院”栏目,点击该栏目可搜索并播放涉案《疯狂的赛车》影片。东风通信公司上诉称公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理由是“东风热线”系公司内部网站,公证处所处地址的电脑不能链接到该网站,并提交了一份域名解析证明予以证明。由于证明系东风通信公司单方出具,证明中亦未注明域名解析时间,且证明出具时间为2014年10月13日,在侵权取证时间之后,故该证明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的www.dongfeng.net网站在公证取证这个时间点为公司内部网站。除此之外,东风通信公司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上述所陈述事实,加之亦无证据证明公证程序和内容存在违法情形,在无相反证据推翻公证内容的情况下,对东风通信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东风通信公司还称,公证书仅截取涉案侵权影片的几个片段,且未与正版DVD光盘进行比对,不能证明东风通信公司侵权。二审期间,乐视网公司重新向本院提交了涉案作品的DVD光盘,该光盘封面印制清晰,封底还印有ISRC和ISBN编码,编码信息与光盘中显示的信息一致。东风通信公司虽辩称光盘不是正版光盘,但未提交相反证据予以证明,同时也未申请鉴定。故乐视网公司向法院提交的光盘应认定为合法出版物。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对乐视网公司提交的DVD光碟与侵权公证书中附图进行了现场勘验,经比对,侵权公证过程中截取的画面与DVD光盘中播放的画面一致。虽然东风通信公司称字幕及水印信息有所不同,但字幕及水印均是后期合成的内容,并不能以此否定两者实质内容的同一性。故,对东风通信公司关于光盘非正版光盘,且未将公证截取的画面与正版光盘进行比对的上诉理由不予支持。东风通信公司又称,其仅提供了优酷等网站的链接服务,未直接向用户提供涉案影片,故不构成侵权。从公证书的截图页面看,在播放涉案影片的过程中网页页面并未发生跳转,网页上方的域名始终显示为该公司域名,故这种行为不能视为仅为用户提供链接服务的行为。对东风通信公司的该上诉理由亦不予支持。综上,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将涉案影片放置在其主办网站上由用户点播的行为未得到影片权利人的授权,属于未经许可播放涉案影片的行为,侵害了乐视网公司对涉案影片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关于一审判赔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一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乐视网公司所受损失或东风通信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影片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成本、参演人员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被控网站的受众面等因素,酌定20000元赔偿数额无并不当。东风通信公司上诉认为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综上,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的上诉请求和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法应予维持。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费受理1300元,由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