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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与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鄂民终5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东岳路3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飞狐信息技术(天津)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南港工业区综合服务区办公楼C座二层2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北高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飞狐公司于2015年2月12日起诉称:飞狐公司经授权取得36集电视剧《心术》的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东风通信公司未经许可,擅自在其登记备案并经营的“家家影院”网站(网址:http://movie.dongfeng.net/)上提供了该电影的视频点播服务。该网站由东风通信公司提供服务器、电影作品内容和在线点播技术服务,并对“家家影院”网页设置了影视作品分类、搜索框、更新列表、排行榜、精彩推荐等栏目,并根据剧情将该电影选编在“剧场”小类,配以文字、剧照进行图文介绍和推荐,盗版特征明显,其传播行为严重冲击了该电影在互联网领域的收视以及飞狐公司对该电影网络版权的分销,影响了飞狐公司的商誉和经济利益,请求法院判令:1、东风通信公司在其经营的“家家影院”网站(网址:http://movie.dongfeng.net/loz上停止提供知名电视剧作品《心术》的在线点播服务loz2、东风通信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5000元loz人民币loz下同loz以及为制止侵权所支付的合理费用3000元loz合计18000元loz3、东风通信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东风通信公司庭审答辩称:1、飞狐公司主体不适格,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三家,本案仅两家授权的权利并不完整;2、东风通信公司经营的网站是企业内部网站,受众是企业内部人员,并未对社会开放,属非营利性网站,链接播放诉争影视作品并未受益,给飞狐公司造成损失很小;3、东风通信公司仅提供“搜狐”视频网的网络链接服务,作为网络服务者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4、被控侵权网站已改版,已经停止“家家影院”栏目,飞狐公司关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驳回飞狐公司的诉讼请求。
一审审理查明:36集电视剧《心术》拍摄完成后,经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申报,上海市文化广播影视管理局颁发(沪)剧审字(2012)第007号《国产电视剧发行许可证》,同意该剧在全国范围发行,适当时段播出。该剧公开播出后受到观众好评,并获得2012年优秀电视剧和优秀导演、第29届中国电视剧飞天奖的长片电视剧奖。2011年6月30日,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出具《授权书》,其内容确认电视剧《心术》系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出品,并与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等联合摄制,经双方友好协商,上海电影(集团)有限公司将该剧的独占性信息网络传播权之专有使用权、定时播放权、维权权利及前述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2012年4月30日,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亦出具《授权书》,明确将该公司享有的上述著作权利授予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2011年8月12日,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出具《发行授权书》,说明该公司作为电视剧《心术》的出品公司之一,享有该剧的著作权利,并同意授权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全权负责该剧在中国大陆、海外电视播映及音像、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定时播放权的所有发行。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上述授权后,出具了关于36集电视剧《心术》的《授权书》,将其独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维权权利以及上述所有权利的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授权区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授权期限自2011年8月12日起7年止。其后,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再出具《授权书》,将上述获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独占性专有使用权和单独进行法律维权行为的权利及其转授权授予飞狐公司,授权期限自2011年8月12日至2019年5月2日。
2013年9月18日,飞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在该公证处已接入互联网的办公电脑上进行上网操作。操作结束后,该公证处工作人员打印上网获得的截图文本,将截屏文档和录像生成的视频文件导入公证处自备的移动硬盘保存,并刻录成光盘封存。该公证处于2013年9月22日出具(2013)鄂洪兴内证字第5742号《公证书》。该《公证书》及其所附光盘显示:经查询域名为“dfminfo.com.cn”的网站备案信息,显示东风通信公司是有东风热线、东风数据、东风热线襄樊、东风商务网等网站的主办单位,网站首页网址分别为www.dongfeng.net、www.dfminfo.com.cn等。点击其中的www.dfminfo.com.cn域名进入东风信息网站;在该网站首页下方设置有“家家影院”的链接标识,点击该链接标识后,进入到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Index.html的网站页面,在该页面中的“影片搜索”框中输入“心术”并搜索,在显示搜索结果页面点击片名,显示了“主演:***、***”、“类型:剧场”、“地区:华语地区”、“开放:所有会员”、“加入时间:2012-5-2416:40:04”、播放集数、影片简介等信息,页面下文注明:“本站提供的所有影视作品均属网上搜集,所有音像的版权皆属原公司所有,谢谢”;该电视剧经点击可正常播放,播放器的网址开头仍显示为“movie.dongfeng.net/…”,播放画面中显示有“搜狐视频”文字图标。本案审理过程中,经一审法院组织双方对作品光盘和侵权公证光盘进行勘验对比,可以确认两者播放内容显示的演员、人物、情节相同,摄制或出品单位署名相同,为同一作品。另外,双方均确认“东风热线”网站中已无被控侵权的“家家影院”链接标识,也无法以公证书记载的操作方式搜索到被控侵权电视剧。
另查明:2011年5月30日,东风通信公司与北京万众视通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众公司)签订《信息网络传播权使用许可协议》,约定万众公司将拥有合法版权的影视节目以非独家方式授权给东风通信公司使用,授权期限为2011年5月28日至2013年5月28日止,万众公司通过硬盘或光盘介质的投递方式将授权影视节目传送至东风通信公司指定地点。该协议亦注明东风通信公司必须使用万众公司提供的节目源,急需使用可以自行获取,但在上线使用前需经万众公司书面确认,东风通信公司使用非由万众公司提供或者非经万众公司确认的节目源播映节目的,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东风通信公司自行承担。该协议签订后,万众公司依约交付节目内容及载体,东风通信公司亦支付协议对价。上述授权期限届满后,双方并未续签该协议。
一审法院认为:(一)关于飞狐公司是否合法享有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电视剧《心术》摄制完成后,该剧相关的著作权人中,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出品和摄制单位、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联合摄制单位均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或管理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流转给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出品公司之一亦出具发行授权书,将该剧包括信息网络传播权在内的发行事宜授权给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上述授权行为均授权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对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使管理的权利。其后,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转授权权利授予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再授权给飞狐公司,其授权过程清晰,授权期限及内容亦在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前述权利管理范围内。东风通信公司虽然辩称在先三家著作权人的个别授权中缺少信息网络传播权转授权内容,但并未否定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获得对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管理权利,亦未提交相反证据否定上述授权转让行为的合法效力。故著作权上述授权合法、有效,东风通信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合法取得该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当受到法律保护。(二)关于东风通信公司主办的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问题。根据飞狐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显示,通过互联网进入东风信息网站首页下方设置的“家家影院”栏目页面(网址为movie.dongfeng.net/Index.html),再搜索片名“心术”可以获得该电视剧的简介信息及播放内容。虽然播放画面中显示有“搜狐”图标,但该电视剧播放时的网页地址并未发生外站链接跳转,仍在以movie.dongfeng.net开头的网站网址中,显然依据被控网站的网址变化并不能说明被传播的影视资源系来源于第三方网站。本案中,东风通信公司虽然辩称该网站所传播的影视内容为链接第三方网站获得,但并未举证证明上述播放行为系链接“搜狐”等其他网站的行为所致。即使东风通信公司与万众公司签订有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协议,其约定内容亦未许可东风通信公司自行链接第三方网站获得影视资源,或者在实际链接后由万众公司予以授权追认,上述传播涉案电视剧的行为为东风通信公司网站使用涉案影视片的使用行为,东风通信公司应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获得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本案审理过程中,东风通信公司并无证据证明该行为已获涉案作品著作权人的使用、许可授权,故应视为东风通信公司在其主办网站中通过技术措施获得涉案影视作品并向公众提供的自行传播涉案作品的行为。因上述传播行为并未有效获得涉案作品著作权人许可,且互联网用户通过登陆被控网站,能够点击获得涉案影视作品的播放内容,故该传播行为应被认定为侵权行为。至于涉案电视剧是否提供下载,并非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必要行为要件,并不能否定该网站用户可以点击观看涉案电视剧内容的行为结果。(三)关于东风通信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问题。东风通信公司通过其网站的“家家影院”栏目向其用户提供电视剧《心术》的点播服务,侵犯了飞狐公司所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且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故东风通信公司依法应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因双方均确认被控“家家影院”栏目下线,被控提供点播服务的行为实际已停止,对于停止侵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合考虑涉案影视作品发行时间、知名度、东风通信公司主观过错程度以及侵权期间、实际传播范围等因素,酌定本案经济损失为15000元。至于合理费用,飞狐公司并未提交相应证据予以证明,故对飞狐公司主张的合理费用部分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二)项、第二十四条、第四十八条第(一)项、第四十九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一、东风通信公司于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飞狐公司经济损失15000元;二、驳回飞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东风通信公司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250元,由东风通信公司负担。
东风通信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飞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2、判令飞狐公司负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1、涉案影视作品的原始著作权人为三家,本案仅两家授权的权利并不完整。飞狐公司不是电视剧作品《心术》的著作权人,其不是本案适格权利主体,一审认定飞狐公司享有涉案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2、飞狐公司提供的侵权证据《公证书》程序和内容严重失实。“东风热线”系企业内部网站,“东风热线”网站“家家影院”栏目的域名为:movie.dongfeng.net,其域名解析为东风通信公司内部IP(10.0.0.26),只有安装使用东风通信宽带网的用户才能点击进入“家家影院”栏目浏览观看。飞狐公司提供的《公证书》声称其进行侵权公证的地点在湖北省武汉市洪兴公证处,而该地区并未安装东风通信宽带网络。飞狐公司始终无法提供公证费发票,东风通信公司对《公证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提出质疑。并且,该《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而“家家影院”栏目于2013年9月16日前已从被控侵权网站中删除,所以上述《公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3、一审赔偿数额过高。涉案影视作品的侵权公证时间早已超过电视剧的热映期,涉案网站为企业内部网站,其社会影响力有限,且飞狐公司在其网站是免费播放涉案电视剧。
被上诉人飞狐公司没有发表答辩意见。
在二审举证期限内,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
二审经审理查明,一审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结合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理由及答辩意见,归纳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1、飞狐公司是否合法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2、东风通信公司主办的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3、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
(一)关于飞狐公司是否合法享有涉案电视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问题
36集电视剧《心术》摄制完成后,上海电影(集团)公司作为出品和摄制单位,将其享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上海上影英皇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作为该剧联合摄制单位,出具授权书将其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该剧出品公司之一,也出具发行授权书将其享有的该剧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至此,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涉案电视剧全部原始著作权人的授权,依法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其后,深圳市朗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将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给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北京搜狐新媒体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再授权给飞狐公司。根据上述事实可以认定,涉案电视剧信息网络传播权的授权流转过程清晰,飞狐公司取得该剧的授权合法、有效,飞狐公司在授权期限内合法享有该剧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关于被上诉人飞狐公司没有取得涉案电视剧全部三家原始著作权人授权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东风通信公司主办的网站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传播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
本院认为,东风通信公司上诉称被控侵权网站系内部网站、侵权《公证书》无发票以及“家家影院”栏目已于公证前删除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均不能成立,理由如下:首先,根据飞狐公司提交的侵权《公证书》显示,通过互联网进入“东风热线”网站首页下方设置的“家家影院”栏目页面,再搜索片名“心术”可以获得该电视剧的简介信息及播放内容。东风通信公司上诉称涉案侵权《公证书》严重违背客观事实,理由是“东风热线”系公司内部网站,公证处所处地址的电脑不能链接到该网站,但该公司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该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其次,东风通信公司上诉称《公证书》的公证时间为2013年9月18日,而“家家影院”栏目于2013年9月16日前已从被控侵权网站中删除,但东风通信公司未提交任何证据予以证明,并且,东风通信公司一审提交了网站首页截屏证据一份,拟证明被控侵权网站于2013年10月国庆后改版删除了“家家影院”栏目,东风通信公司的此节上诉理由也与其一审举证证明的栏目下线时间相矛盾;最后,飞狐公司未提供公证费发票,应当承担不能证明该项维权费用已经实际发生的法律后果,但不能以此否定涉案侵权公证的合法性和有效性。据此,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关于其主办的网站未提供涉案电视剧的传播行为,东风通信公司不构成侵权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三)关于一审确定的赔偿数额是否合理的问题
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举证证明飞狐公司所受损失或东风通信公司因侵权所获利益,一审法院综合考虑涉案电视剧的社会影响力、投资成本、参演人员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发生时间以及被控侵权网站的受众面等因素,酌定15000元赔偿数额并无不当。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认为一审判赔数额过高的上诉理由也不能成立。
综上,上诉人东风通信公司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实体处理得当,依法应予维持。经合议庭评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75元,由上诉人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