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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鄂十堰中知初字第00064号 原告***,女,汉族,1973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东岳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华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网络技术总监。 原告***因与被告东风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5年12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担任审判长,审判员***(主审)、***参加评议的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原告***以双方纠纷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6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三月三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