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2037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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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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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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