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迅达(中国)电梯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等与上海某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8民初2037号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营业场所。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丰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营业场所浙江省杭州市临平区。 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与被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上海某有限公司临平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于2026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二十八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