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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索唤餐饮有限公司;上海永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沪0110民初887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某,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吴某,执行董事。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条 ……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可以由审判员一人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