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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公司1与某某公司2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沪0118民初7698号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负责人:潘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男,系某某公司1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某,男,系某某公司1员工。 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负责人:陈某,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庄某,男,系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执行秘书,某某中心工作人员。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告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中,依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被告某某公司申请,本院追加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作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进行了两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某、被告某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夏某到庭参加两次庭审,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代理人庄某到庭参加第二次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人民币(以下币种同)98,526元(包括维保费25,650元、维修费72,876元);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98,52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审理中,因维保费25,650元,被告某某公司已支付,故原告变更诉请请求为:1.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欠款72,876元;2.判令被告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损失(以72,8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判令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被告某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同时,原告提出备位诉讼请求:如法院认为被告某某公司不具有付款责任,则判令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向原告支付欠款72,876元以及相应逾期付款损失(以72,876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5年3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事实和理由: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某某小区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该合同项下2024年6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期间的维保费25,650元。后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了8份《合约单》和5份《“T”业务合约单》,共计发生维修费72,876元。现某某公司已支付维保费25,650元,剩余72,876元尚未向原告支付。此外,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与某某公司又在《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中约定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为修理基金,但修理基金具体支付的对象并不明确,可以是修理基金直接支付给原告;可以是修理基金支付给某某公司后,某某公司再行支付给原告;也可以是某某公司向原告支付款项后,再由业主会将修理基金支付给某某公司。原告认为,该修理基金的约定可以视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就本案欠款作出了债务负担的承诺。故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与某某公司就本案欠款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被告某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主要理由为:1.某某公司受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根据某某小区业主确定的维修清单以及报价单,联系协调原告对案涉小区电梯进行维修。某某公司仅仅在其中配合做好相关手续,不承担付款义务。2.根据《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案涉维修费用应由修理基金支付,故支付义务的主体应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3.原告依据的《合约单》《“T”业务合约单》系原告维修完工后,某某公司作为受委托的单位对维修工作进行的确认,类似于验收单的性质,不能理解为原告与某某公司形成合同关系。4.如果法院认为某某公司应承担付款义务,不同意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损失,因逾期付款并非某某公司原因导致,而系上一家物业公司的原因导致小区维修基金未能开户。某某公司自2022年下半年至2024年8月31日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现已不再为该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该小区业委会于2023年成立,于2024年7月底才审计结束。在某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期间,维修基金账户一直处于封闭状态。某某公司退场后,相关申报手续一直无法推进,故案涉款项一直无法发放。 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辩称,首先,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某某公司联系原告维修电梯并不知情,其并未与原告签订过合同,并非案涉款项的付款主体。其次,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上盖章系因当时电梯事故紧急需要维修,且维修基金本就是用来支付小区各项维修费用,故在该单据上盖章。现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同意通过维修基金支付该笔款项,但因延期支付并非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主观原因导致,故不同意承担相应利息。主要理由为,在某某公司之前为某某小区提供服务的物业公司未做相关审计工作,维修基金账户无法正常使用,包括无法支付案涉费用。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某某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合约单》《“T”业务合约单》、维修照片等证据,某某公司对上述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对《某某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表示不知情,对其他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上述证据并经各方质证,当事人对真实性均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经审理查明:被告某某公司曾为某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2024年8月后不再提供服务。 2023年9月,原告与某某公司就某某小区电梯设备维修维保事宜达成《某某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约定在合同有效期2023年9月1日至2024年8月31日间,服务保养30台电梯,总费用为102,600元,服务费用根据合同季度确认支付金额并结算,原告应在每次结算10日前向某某公司提供服务确认单。就该合同项下维保费用,某某公司已向原告支付。 2023年9月至2024年8月间,因某某小区内多台电梯变频器、主板、光电、接触器等出现故障,经报请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被告某某公司联系原告对相关进行维修。为此,原告与两被告确认13份《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均载明项目施工单位为原告,列明维修的门栋/电梯、零配件名称、数量、单价以及合计款项。此外,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工作人员还签署《合约单》。前述报请单与合约单载明维修费用合计金额均为72,876元,具体内容如下: 1.落款日期为2023年12月10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13,574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在分公司(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人员于2023年9月20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9月18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13,574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2.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15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6,5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在分公司(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人员于2023年9月5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9月4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6,5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3.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9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1,8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在分公司(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人员于2023年9月10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9月9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1,8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4.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8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3,297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在分公司(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人员于2023年11月15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11月13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3,297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5.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8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现代化服务费用4,9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在分公司(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人员于2023年12月8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11月16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4,9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6.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15日的“T”业务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配件费用2,5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2023年12月16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电梯T修理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12月15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2,5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7.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15日的“T”业务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人工费用4,9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2023年12月30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电梯T修理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3年12月30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4,9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8.落款日期经涂改后为2024年8月14日的“T”业务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人工费用4,9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2024年2月15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电梯T修理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4年2月14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尾部有赵某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并签字。该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4,9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9.落款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及现代化服务费用共计16,2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报修日期为2024年7月30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16,2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10.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5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2,5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同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修理项目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4年8月4日、维修日期是2024年8月5日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2,5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11.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的“T”业务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配件费用2,5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2024年8月13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电梯T修理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维修日期是2024年8月13日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2,5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12.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12日的“T”业务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配件费用3,305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甲方赵某于2024年8月13日在配件签收联(绿色联)下方签收单处签字,该签收单勾选“电梯T修理已验收合格”。报修日期为2024年8月13日、维修日期是2024年8月14日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3,305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13.落款日期为2024年8月26日的合约单显示甲方为某某公司、乙方为原告,修理项目费用6,000元。该合约共四联,甲、乙双方授权委托人赵某、某某公司2(白色联)下方签字。报修日期为2024年8月24日、维修日期待定的《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显示项目报请金额为6,000元,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中勾选“修理基金”。 前述《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均加盖有“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第三届”“某某公司某某中心”印章,且在后者印章处标注“本印对外承诺或签合同无效”。 各方当事人还确认:案涉维修费独立于原告与某某公司间的《某某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系该小区常规电梯维保外另行发生的维修费用。 审理中,经本院释明,原告提交了为履行《某某电梯维修保养服务合同》所形成的电梯保养单。同时称:其与某某公司已结清费用的电梯保养业务模式以及流程与本案电梯维修业务不同,电梯保养无需报请业主会,仅需被告某某公司确认保养情况后进行费用结算。 被告某某公司提供2024年5月31日的会议纪要一份,显示某某公司、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某某小区居委会、某某中心2相关人员出席该次会议,并沟通协调相关事项。其中第7条为“如新物业公司未在6月30日前选聘产生,某某公司继续配合服务,则此期间的成本全部由业委会支付”。同时,还提交其与某某小区业主大会签署的《临时托管协议》。某某公司称:前述会议纪要与托管协议均未就电梯维修流程和费用支付作出明确约定,但实际操作中涉及公共部分或公共设施的维修应由物业公司、业委会与施工单位共同签署合同,因案涉电梯维修需求紧迫,未签署相关合同。被告某某小区业委会对该纪要的真实性无异议,原告表示未参与,对该会议纪要不知情。 本院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案涉电梯维修费用的支付义务主体。 原告认为,原告与某某公司签订案涉合约单、“T”业务合约单,合同相对方为原告与某某公司,故某某公司具有付款义务。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案涉《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中盖章确认费用由“修理基金”支付,表明其同意承担相关债务,故要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连带责任。如法院认为连带责任不成立,则要求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承担付款责任。 某某公司认为,其受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联系原告进行小区电梯维修,实际的支付主体应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案涉合约单、“T”业务合约单并不具有合同意义,其实际性质应为验收单,系对原告维修工作的确认。从部分合约单的签署时间系在维修日期之后,也可以看出,合约单系对维修工作的验收。故某某公司不具有付款义务。 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认为,其并未与原告形成合同关系,仅在收到《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时才得知原告维修的情况,故其并非合同的义务主体。现因原告实际对小区电梯进行了维修,故同意支付该维修费用。 对此,本院认为,案涉电梯维修费用应由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支付。具体理由如下:一是,从书面合同的订立情况来看,案涉合约单或“T”业务合约单上均无某某公司的盖章,仅有相关工作人员签字,白色联合约单尾部虽载有付款方式等类似合同条款的相关内容,但部分时间晚于黄色联的合约单,黄色联合约单尾部明确写明“签收单”,系对于维修成果的确认。就一般的商业交易习惯而言,合约应于交易履行开始时形成,故仅依据合约单难以认定原告与被告某某公司达成合同合意。其次,案涉《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中“某某公司某某中心”盖章下方均标注“本印对外承诺或签合同无效”,并未加盖某某公司公章。另外,原告亦确认案涉交易模式不同于其与被告某某公司电梯维保业务,结合报请单所载的费用出资情况,原告应知晓案涉费用支付主体有别于双方其他业务。二是,从《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内容来看,其中标注“某某小区物业”为监理单位,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在报请单上对每次维修的施工单位、金额、门栋/楼梯、零配件名称、数量等情况进行了盖章确认,且标注项目费用出资情况为修理基金,显示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知晓维修费用内容、费用支出方式为维修基金。且部分《某某小区项目专项工程报请单》中某某公司工作人员标注“报业委会审批”,可见某某公司对维修事项并无最终决定权。三是,原告实际为案涉小区提供维修服务,某某小区小区业主获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按报请单确认的内容支付案涉款项。 综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向原告支付维修费72,876元。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抗辩系因未做审计导致维修基金无法正常使用,其对于逾期付款并无过错,故不同意承担相应的利息损失。本院认为,鉴于原告未有证据证明起诉前曾向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催讨过案涉款项,且考虑案涉费用支出主体存有争议且诉前未形成相关材料明确付款义务主体,故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的抗辩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七百八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奥的斯机电电梯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维修费72,876元; 二、驳回原告某某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621.90元,减半收取计810.95元,由被告某某小区业主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第七百八十二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