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浙0602民初14340号
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梁某,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星穹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封某,男,1988年12月26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诉被告封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9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封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4元,由原告上海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