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豫1324行审82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府前街*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132477085183X7。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工。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15NH2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住所地:镇平县******村248省边路东。 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8年6月7日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安监罚(2018)执工烟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即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罚款20000元。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作出的镇安监罚(2018)执工烟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 本院认为: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2018年6月7日向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镇安监罚(2018)执工烟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被处罚单位是:“***辉商砼”,但是营业执照上的名称是“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两者名称明显不符,不能确定系同一主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镇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镇安监罚(2018)执工烟03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江 斌 审判员 张 涛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李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