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0)豫1324行审255号
申请执行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河南省镇平县城关镇西三里河。
法定代表人:***,任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工作人员。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地:镇平县******村248省道边路东。
法定代表人:**。
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于2020年6月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执行其于2019年11月1日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2019)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一项、第二项,即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它设施。本院于2020年6月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针对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事项,对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作出的(2019)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并依法听取了当事人的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依法于2019年11月1日向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送达(2019)2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后,在法定期限内被执行人既未申请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的(2019)211号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具备法定执行效力。镇平县自然资源局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予执行。对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作出“没收”的行政处罚,根据《河南省实施办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没收的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作出处罚决定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依法处理。所得收益,缴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同级财政。”该条款对没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执行主体和执行方式的规定是明确的,镇平县自然资源局应当遵照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没收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它设施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由镇平县自然资源局会同有关机关组织实施。
申请执行人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曹 毅
审判员 高 磊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李政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