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24民初727号
原告:***,男,汉族,1975年8月4日出生,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苇子坑村248省道路东。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15NH2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3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余 谦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一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