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与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324民初669号 原告:***,男,生于1975年8月4日,汉族,住河南省镇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博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苇子坑村248省边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15NH2X。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航辉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1日向本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为: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因供货不合格造成的损失20000元。原告***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代靖 书记员党少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