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

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324民初5034号 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苇子坑村248省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15NH2X。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镇平县玉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驻马店市驿城区中华路西段南侧富山建材有限公司北栋住宅楼东1**1层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00MA9FUCUM4P。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4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被告:***,男,197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邓州市。 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商混货款现金15938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计30%计算至款付清之日止)。二、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公司中标承建的邓州市C732线孙沟西桥危桥改建工程,具体由被告***、***实际承建。经***介绍,由原告公司以赊账方式给该工程提供商混货物和施工用泵车设备,在施工期间,根据被告要求,原告提供商混货物送到施工现场时,均由被告收货人签字予以认可。在该工程施工完毕后,原告催介绍人无数次向被告要货款,因被告长期外出致货款至今未能支付给原告。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供证据显示供货时间发生在2017年,本案被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系2020年10月13日成立,故原告起诉的被告驻马店市途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明显不正确,即被告并不明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退回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预交的案件受理费1743.80元。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易声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