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豫1324民初1375号
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苇子坑村248省道路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324MA4415NH2X。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满圳,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唐天运,男,1990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方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召栋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男,1977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
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唐天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7日立案。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3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00.76元,减半收取计600.38元,由南阳航辉工程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易声洋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