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与雷某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侵权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豫7101民初27号 原告:中国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雷某某。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 负责人:邓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锦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与被告雷某某、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河南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集团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师某某、***,被告建筑公司法定代表人、建筑分公司负责人邓某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雷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拆除其在原告所有的、位于××道××栋××楼,将案涉场地清理干净、恢复原状,并返还给原告;2.拆除上述违法建筑并恢复土地原状所产生的费用由三被告共同承担。事实和理由:某车站道南K863+938至K864+270附近280804平方米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人。集团公司某车务段系其下属单位,依职权负责铁路沿线站区土地日常监护和管理。2021年9月16日,某车务段与建筑分公司签订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临时借用铁路用地用途为:物流场地用地,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为4727平方米。2021年9月16日,某车务段与雷某某签订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临时借用铁路用地用途为:存放材料用地,合同期限为2021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租赁面积为16025平方米。临时借用铁路用地合同履行期间,三被告未经其同意,私自在临时租用的土地上违法建设了三栋住宅楼,并对外出售。经其多次催告,三被告拒不拆除违法建筑、返还铁路用地,致使其利益受到侵害。 被告雷某某向法院提交书面答辩状称,其与某车务段签订合同属实,案涉的三栋住宅楼位于租用的土地范围内,其不知道建筑公司在案涉土地上建房,在发现建筑公司占用其租用土地建房后,其多次阻拦,对于该住宅楼其未参与、未出资亦未获得任何利益,其是受害者不应承担侵权责任,集团公司在建筑公司2021年9月开始违规建房,直至建成住宅楼,监督制止不利,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建筑公司、建筑分公司辩称,其在承租铁路土地期间,为承租土地上附着物、建筑物原所有权人支出的拆迁安置补偿费用系无因管理,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和受到的损失共计291.63万元应由集团公司补偿;案涉土地沿线多年来建有多处小产权房,该公司在建房时和集团公司进行沟通,集团公司未制止,集团公司对案涉土地及工程存在重大的过错,有严重的渎职行为,集团公司在发现案涉商品住宅楼属违规私建后进行信访,该公司和集团公司正处在某市政府主持的协商解决期,双方应配合地方政府工作达成和解。 本院经审查认为,建筑公司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案涉土地建设住宅楼并予以销售,属于违法开发房地产,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的规定,本案应当驳回集团公司的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待本裁定生效后退回原告中国铁路某集团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五份,上诉于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 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人民法院接到当事人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时,对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且不属于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应当登记立案; 对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接收起诉材料,并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书面凭证。需要补充必要相关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在补齐相关材料后,应当在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立案后发现不符合起诉条件或者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裁定驳回起诉。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