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天成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与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7102民初1039号
原告:河南天成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封丘县尹岗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727556923679L。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德冠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陇海中路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0169994215P。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英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国家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00000000013477B。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郑州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天成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铁路郑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国家铁路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4年8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2月19日向我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河南天成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河南天成矿山起重机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