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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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赣1003民初1239号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厦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8K83W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抚州市金溪县,系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抚州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钟岭大道以北添安名(未来城)9幢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05686994832。
法定代表人:**。
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9日立案。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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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34.88元(已减半),由原告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5734.88元。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