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东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3财保19号
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住抚州市东乡区经济开发区渊山岗工业园厦门路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9MA38K83W16。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法务。
被申请人:江西交工仁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世贸路1001号世贸元享大厦商业办公楼-61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5MA38YNAM10。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交工仁居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038398元或其他财产。担保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公司出具保单函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交工仁居建设有限公司在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乡支行7770********、7770××××4452账户或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昌铜锣湾支行7919××××0601账户的银行存款13038398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抚州市东乡区城投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