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5民辖终13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长青中街九龙商厦12幢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03964674153。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70年8月3日出生,住云南省曲靖市***。
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MA61RKR7X3。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上诉人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铁二局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作出(2020)渝0107民初24269号民事裁定,驳回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该裁定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
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本案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遂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该公司住所地的湖南省娄底市**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确认劳动关系,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原审查明,***提供的开庭笔录、公安局案(事)回执、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等证据,证明其于2020年6月26日在重庆市九龙坡区轨道交通5号线工程工地上班时受伤。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亦在上诉中自认***受该公司安排在昆明工地做工,完工后安排其到重庆做工。对本案证据综合考量,能够确认劳动者***的实际工作场所地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九龙坡区。故被上诉人选择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该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湖南省娄底市红都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裁定正确,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肖 飒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