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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淮法执字第1555号 申请执行人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毓龙东路**毓龙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沪宜公路**K-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与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3月30日作出(2007)楚民一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监理费10万元及利息。因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金贸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因涉及多项罪名被淮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无期徒刑,其名下上海河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资产已被法院查封,此人在本院有多起案件,资产正在等待处理当中。 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07)楚民一初字第256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