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九江万辉劳务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3101民初2435号 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2室。 被告:九江万辉劳务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中航城二期办公楼不分单元508号。 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万辉劳务工程工程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以本案与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诉九江**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互相关联,需该案件审理完毕后在确定是否起诉为由,于2023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对九江万辉劳务工程工程有限公司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其权利的处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因原告申请将诉讼金额860,000元变更为10,000元,故原告预交12,400元,多收12,375元,退还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