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执异40号
申请人: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2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牛,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66号中亚商贸城第一城4号楼1层S07号。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谢霜,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案件审查期间,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执行异议、复议案件审查期间,异议人、复议申请人申请撤回异议、复议申请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撤回申请。
审 判 长 王 新 杰
人民陪审员 武 霖 惜
人民陪审员 帕提古丽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美克拉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