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3101民初2527号
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世纪大道南路66号中亚商贸第一城4号楼1层S07号。
法定代表人:谢霜,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永建,新疆卓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宪,男,1969年8月1日出生,该公司业务经理,住新疆喀什地区喀什市。
被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2室。
法定代表人:高俊,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慧林,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子牛,江苏知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23日立案。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9,767元,减半收取计9,883.5元(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新疆隆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方     娜
二〇二二年八月五日
法官助理 王  桂  花
书 记 员 热那古力库尔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