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新开达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苏0903民初3346号
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城南新区新都街道人民南路5号盐城国际创投中心南楼9012室(CND)。
法定代表人:高俊,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中,江苏因果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顾高俊,公司员工。
被告:江苏新开达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盐城市盐都区潘黄街道朱庄居委会办公楼101室。
法定代表人:张玉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江苏零距离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江苏恒泰丰某建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与被告江苏新开达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开达公司)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泰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卢瑞中、顾某,被告新开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玉海以及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咏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泰公司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新开达公司立即支付尚欠监理费合计285.19万元。事实与理由:2010年10月25日及2011年1月27日我公司与新开达公司分别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份,约定由我公司监理新开达公司开发的如意花园一期及二期1、2、3、6、10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项目,并补充约定小区附属工程均由我公司负责监理,合同对监理内容工期、价款、付款方式及延期监理费用等作了详尽约定。工程早于2013年10月全部竣工交付,我公司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工程总价也于2019年1月31日审计完毕,但新开达公司末能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费,尚欠监理费及延期监理费合计285.19万元,我公司多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借口拖延。
被告新开达公司辩称,1、与恒泰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是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如果恒泰公司向我公司主张权利,那么恒泰公司不能再向住宅公司主张权利。2、从原告恒泰公司提交的费用汇总及我方的财务查询可以确认,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和我公司已经累计支付监理费用119万元,当时是按照监理合同约定的工程总价×监理费率计算的,按照该付款金额我方的付款时间、付款金额早已超出恒泰公司监理费用,故不存在差欠原告监理费用的事实。3、恒泰公司主张不能成立,如果恒泰公司有证据可以证明我方差欠其监理费用,也早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案涉工程竣工以后恒泰公司就应当知道存在所谓的“延期监理费用”,因为根据恒泰公司提供的费用汇总,主张的就是延期监理费用,恒泰公司并没有在法定时限内主张权利,并且恒泰公司计算的延期监理费用也不符合相关的规定。4、尽管我公司已经支付了监理费,但是恒泰公司有责任也有义务提供监理成果供我方审核,并提供具体的开工时间,同时根据双方合同专用条款第四条的约定,恒泰公司的监理工作应该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但是恒泰公司并没有提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同时根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时间,建设工程还有保修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也属于工作范围,对照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条例,工程竣工后,保修期要按照法律规定执行,所以说尽管双方在合同上注明本合同自何时开始实施,何时完成,但是并不表示原告的监理工作当然的结束,工程竣工以后保修期监理,原告仍然要承担相应的监理义务。5、合同补充条款第一款规定,原告在案涉项目中配备的人员不应少于6人,且该六人必须一直服务至竣工日期,要求原告提供监理日志、监理月报、监理工作总结。综上请求法院驳回恒泰公司的诉请。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0年10月25日,委托人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如意首府4、5、7、8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监理工程,合同自2010年10月30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7月30日完成。在标准条款中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报酬工程总造价×0.58%。支付方式:正负0以下工程量(包含地下车库)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付合同总监理费用的30%,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监理费用的60%,经有权部门审计结束后付至总监理费用的90%(以审计价作为付款基数),余款等保修期结束,全部监理工作完成后一年内结清。在补充条款中注明:非监理方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具体计算方式为:延期(额外)监理费用=合同总监理费用/合同监理工期×延期(额外)工日。
2011年1月27日,委托人盐城市盐都区住宅建设有限公司与监理人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一份,载明,工程名称如意首府1、2、3、6、10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监理工程,合同自2011年1月28日开始实施至2011年8月28日完成。在标准条款中约定,具体工作内容包括施工准备阶段监理、施工阶段的监理、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监理报酬工程总造价×0.643%。支付方式:正负0以下工程量(包含地下车库)全部完成并验收合格付合同总监理费用的30%,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监理费用的60%,经有权部门审计结束后付至总监理费用的90%(以审计价作为付款基数),余款等保修期结束,全部监理工作完成后一年内结清。在补充条款中注明:非监理方原因所造成工期延误,具体计算方式为:延期(额外)监理费用=合同总监理费用/合同监理工期×延期(额外)工日。
2013年4月6日,新开达公司与成业公司签订《监理工程补充协议》,载明,如意花园住宅小区一期、二期一标段土建安装项目均由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实施监理,现该小区已全部进入场区附属配套工程施工阶段,为便于协调管理,配套附属工程决定由乙方负责监理。监理报酬工程总造价×0.58%。施工阶段监理工作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合同监理费用的60%;施工结束验收合格一年后付至总监理费用的90%(以审计价作为付款基数),余款等保修期结束,全部监理工作完成后一周内结清。
2013年4月11日,成业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致新开达公司如意花园工程部,对照3月23日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三方会议精神,目前均无法实施,其原因是国某公司对该项目不重视,项目负责人及技术负责人均不在现场且施工人员严重不足,项目投入的资金又不足,工地处于停工状态,造成该项目工期严重滞后。我监理组针对上述进度计划多次催促无果----再这样下去该项目工期将无限期继续延误,----再次延长监理服务的时间,且又将增加监理的服务费。
2013年8月22日,成业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致新开达公司,由国某公司承建的如意花园1、2、3、6、10楼及人防工段,按计划3、6将于9月底交付,----仅安排2人做形式,----由于人员上不来,仍处于瘫痪状态---按照目前国某公司投入的人力、物力,该项目将无法按期交付。监理组已多次发送监理工程师通知单,----。
2013年8月30日,成业公司发出《监理工程师联系单》,主要内容为致新开达公司,-目前,3、6楼水电仍未安排人员进场,外墙涂料找补未按要求处理。----说明国某公司对该项目极不重视,所承诺按期保质交付也是一句空话。
如意首府一期4、5、7、8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于2013年9月20日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开工日期2010年11月13日,竣工日期2013年8月20日。
如意首府二期1、2、3、6、10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于2013年11月至12月通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出具了《单位工程竣工验收证明书》载明,10楼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6号楼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未写。3号楼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未写。2号楼车库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2月。1楼开工日期2011年2月18日,竣工日期2013年11月。原告自认竣工日期为2013年10月30日。
2017年11月16日,盐城市审计局作出都审报(2017)310号审计报告,认定如意首府二期一标段1、2、3、6、10号楼及2号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额为83621663.28元。
2019年1月31日,盐城市审计局作出都审报(2019)189号审计报告,认定如意首府一期4、5、7、8号楼及1号地下车库工程结算额为59125226.48元。
2019年7月3日,江苏远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函新开达公司,主要内容为我司与贵司就如意花园一期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0年11月13日开工,2013年8月20日竣工验收合格,我司的监理服务工作与工程开、竣工日期一致。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人员、资金不足,导致工期延误。我司多次致函贵司以及施工单位,催促施工进度,并向贵司言明工期限逾期将增加工程监理费用,最终工程实际逾期达753日。要求支付工程监理费用和延期监理费用。
2019年7月3日,江苏远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致函新开达公司,主要内容为我司与贵司就如意花园二期项目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合同签订后,工程于2011年2月18日开工,2013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我司的监理服务工作与工程开、竣工日期一致。工程施工期间,因施工单位人员、资金不足,导致工期延误。我司多次致函贵司以及施工单位,催促施工进度,并向贵司言明工期限逾期将增加工程监理费用,最终工程实际逾期达794日。要求支付工程监理费用和延期监理费用。
另查明,2017年7月21日,盐城市成业建设工程监理有限公司更名为江苏远达项目管理咨询有限公司。2019年10月10日,又更名为江苏恒泰丰某建工程有限公司。
新开达公司截止2014年1月已支付监理费119万元
上述事实,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补充协议、审计报告、如意花园一、二期工程监理费结算函、单位竣工验收证明书、开庭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监理工程补充协议不违反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属有效合同。在合同中,明确了监理费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应予履行。延期(额外)监理费用=合同总监理费用/合同监理工期×延期(额外)工日。现工程工期延误是事实,新开达公司无证据证明是由监理方原因造成,故应按约定承担延期(额外)监理费用。
新开达公司辩称,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由于监理费的计算必须以审计报告为依据,但审计报告于2019年1月才最终全部作出,故原告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新开达公司辩称,恒泰公司并没有提供施工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证据,同时根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确定的时间,建设工程还有保修期,根据双方合同约定质量保修阶段的监理也属于工作范围。由于监理工作主要在施工阶段,如果无准备阶段的监理工作,不可能有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新开达公司无证据证明在保修阶段,原告不履行监理职责的证据。在保修阶段,可采取监理人员不在现场驻守,接到任务再至现场进行处理的方式,故对新开达公司的该辩称意见不予采纳。
由于工程延期,在工程进度缓慢期间,原告所投入的监理力量必有所减少,综合此因素,对延期的监理费予以适当扣减。
经计算,合同工期内的监理费为105.46万元,延期的监理费用为283.47万元,对于延期的监理费,综合上述原告存在的因素,本院酌情判决新开达公司承担90%,为255.123万元,减去已支付的119万元,新开达公司尚需支付监理费241.583万元。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江苏新开达置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监理费241.583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9615元,由被告江苏新开达置业有限公司负担26615元,原告江苏恒泰丰科建工程有限公司负担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郭玉国
人民陪审员  甄慧敏
人民陪审员  季新海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 助理  郁 玲
书 记 员  王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