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322民初1708号
原告:江苏威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淮塔东路南茗城逸墅3号-1-10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彭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正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拱墅区阅城新座2幢715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威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正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原告江苏威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江苏威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