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吉0802民初5106号 原告: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草原路24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林中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3月24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白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城市洮北区新立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原告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23日立案。原告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吉林省德信生物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