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湘0104执582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8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
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我院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2021)湘0104民初8843号民事调解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5月1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2年5月16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2年5月16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收益类保险、不动产、车辆、工商、证券、网络资金等情况;于2022年6月1日向长沙市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9月1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2022年9月18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9月1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9月2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93956.75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193956.7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