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2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团结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团结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干部。 上诉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华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9.46元,减半收取7,0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9元,减半收取7,039.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