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新22民终56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11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启明街道半边街居委会沅安东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声(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平(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团结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站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城镇团结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局干部。
上诉人***、湖南华纬水电工程有限公司(下称湖南华纬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水电工程管理站、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水利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2民初2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于2023年3月20日以双方当事人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2022)新2222民初201号民事裁定;
二、准许***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4,079.46元,减半收取7,039.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14,079元,减半收取7,039.5元,均由***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赵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