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15民初4136号 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5号楼7层5-7C。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海二路22号1幢。 法定代理人:***,董事长。 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北京行有恒医药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北京和合信德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陈珊珊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张 冉 书 记 员 苏 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