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渝0106民初13013号
原告:***,女,1987年1月16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中钦国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金松岩1号附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203099100N。
被告:***,男,1953年6月26日出生,汉族,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长,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被告:***,男,197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董事,住重庆市沙坪坝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重庆玉龙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交纳案件受理费后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也未申请减、缓、免,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