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苏州某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2072民初15343号
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高新区狮山天街生活广场4幢129室。
法定代表人:樊新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清清,北京市京师(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9-7号。
法定代表人:苏涛。
被告:中山得意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金辉路12号。
法定代表人:何德佑。
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山得意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6日立案。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12元,减半收取计706元,由原告苏州**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觉天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郑敏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