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1952号之一
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财富大道3号29-7,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89122505R。
法定代表人:苏涛,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龙怀春,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登鹏,重庆百事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足区高新基数产业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5MA603AXCX9。
法定代表人:陈文杰,经理、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煜潇,上海中联(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因该案已在(2021)渝0111民初2601号案件中达成调解,现请求撤回对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聚力成半导体(重庆)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1758.33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创优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王 锋
二〇二一 年 九 月 九 日
法 官 助 理 杨 飞
书 记 员 李 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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