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执362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599309193Q。 住所:昆明市官渡区。 被执行人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58738584-2。 住所:昆明市高新区。 被执行人***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组织机构代码:30965889-8。 住所:昆明市晋宁区。 被执行人***,男,1972年4月5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女,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 申请执行人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4日依据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2017)云0102民初76号民事判决书、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云01执协357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人民币本金890174.90元及利息。该案原系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行,后经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在我院执行过程中,经总对总查控,***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无车无不动产无存款,另查明,该公司的设备已经我院(2017)云0122执恢1号执行案件处理完毕。***名下有位于昆明市的车位,我院已进行了拍卖,拍卖价款为145400元,扣除实现债权必要费用后发还申请人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142492元,***还持有三只股票,我院已委托证券公司进行处理,其余被执行人暂无财产。2020年9月8日,通知申请人终本约谈,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现该案除已执行到位的142492元,剩余款项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提供不了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伍佰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0)云0122执36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申请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