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云0102民初9329号
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30111599309193Q。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万景花园7幢2单元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欣,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XX,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00100283207。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企业孵化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辉。
被告: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30122100020955。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乡石将军。
被告:唐建辉,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云南省建水县人,住昆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2526元退还原告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审判员 孙敏霞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 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