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云01执协357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矣六乡万景花园7幢2单元7层703室。
法定代表人:刘勇,总经理。
被执行人: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企业孵化楼1101号。
法定代表人:唐建辉。
被执行人: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
住所: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县上蒜乡石将军。
法定代表人:唐建辉。
被执行人:唐建辉,男,汉族,1972年4月5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被执行人:魏建媛,女,汉族,1973年6月16日出生,住昆明市五华区。
云南淞隆机电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云南辛卯经贸有限公司、晋宁鑫卯再生资源经贸有限公司、唐建辉、魏建媛合同纠纷一案〔案号为(2018)云0102执4677号〕,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已立案执行。但由于该院案件数量巨大,长期未能执结,为整合执行力量,均衡案件数量,提升执行质效,该院报请我院将该案指定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认为,由于五华区人民法院人少案多矛盾突出,执行工作压力巨大,为确保该案在法定期限内执结,及时实现申请执行人债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三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正在执行的案号为(2018)云0102执4677号执行案件由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执行。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后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并通知相关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冯丽萍
人民陪审员 秦本昆
人民陪审员 伍本才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七日
书 记 员 熊 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