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

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苏0803执165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3200004660061482,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该管理处综合组组长。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该加油站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803民初282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文书:一、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与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签订的加油站租赁合同于2020年12月31日终止;二、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搬离淮安市淮安区灌溉总渠院内东侧河边范围内场地,并向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返还房屋一幢(上下二层办公楼,面积计278.88平方米)、码头一座(4米*70米、停靠船只用)、场地面积3032.86平方米(含房屋占地面积139.44平方米);三、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将上述场地恢复原状,拆除场地范围内增加的所有房屋、附属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油罐区油罐:11个卧罐、3个立罐、地下油罐、发电房、厨房等设施);四、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赔偿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逾期占用费(自2021年1月1日起按6666.67元/月的标准支付至实际搬离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576元,减半收取788元,由淮安市淮安区运西加油站负担。 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2年4月22日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1、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及网络支付工具,冻结期限为一年; 2、本院于2022年10月18日送达了退出租赁房屋及退出土地的公告。 本案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需退出的房屋、土地及使用的场地面积较大,其添置建筑物较多、经营的物资属危化品,需专业人员进行拆解,且需要的费用较大,申请人需进行垫付要申请审批等程序,再加之强制清场需一定的时间。综上本案在强制执行前需做大量的工作,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该案的执行工作,双方当事人就腾退房屋及场地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交付腾退的房屋及场地。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是依据生效法律文书享有民事权利的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因本案的特殊性,在强制执行前需做大量的准备工作,因此需要准备的时间较长,在法定期限内无法完成强制执行行为,双方当事人就腾退房屋及场地等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延期交付腾退的房屋及场地。本案依法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在条件具备后依法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苏0803执1654号案件的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间内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