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恢736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成银,该管理处副主任。
被执行人:淮安区三堡乡长年粮食加工厂,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长年,该企业经营者。
本院在执行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申请执行淮安区三堡乡长年粮食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一案中,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恢73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国兰
审判员 颜士和
审判员 滕建平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朱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