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

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与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淮安市淮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803执2265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韩成银,该管理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晨阳,该管理处职工。

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淮安市淮安区。

法定代表人:马志建,该镇镇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与被执行人淮安市淮安区石塘镇人民政府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苏省灌溉总渠管理处以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苏0803执2265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汪性国

审判员  贺同新

审判员  陈国兰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朱昕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