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鲁0214执169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
被执行人:青岛天盾海洋护舷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城阳区绣城路2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713773222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青岛天盾海洋护舷技术有限公司因工伤待遇争议纠纷一案,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21]第269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青岛市城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青城劳人仲调字[2021]第269号调解书执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