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4民初23314号
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爱辉路201号3幢361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香樟路11号望海公寓18幢203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温州宏格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天路弹性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免予收取。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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